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六条有效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举报案件,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建立案件的移送和协调办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