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受理和保护公民对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举报,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