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支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检察机关依法制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