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