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