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依法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收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收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照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