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