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根据实际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设民族、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