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