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