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