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应当就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