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