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贪污、挪用、截留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二)损害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泄露中医药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