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人事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民族医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