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事项的评审、鉴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三)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程度较深项目的评审或者鉴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