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肥料登记申请书;(二)产品检验报告;(三)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四)原料、辅料和生产工艺概述;(五)执行标准和检验方法;(六)产品标识(标签)样式;(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的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报告。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