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壤肥料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