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附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