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并协助做好技术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