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

(三)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

(四)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