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地名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