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地名,以及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补查认定,编入地名工具书并仍在使用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