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与办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或者编排门牌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