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