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协商第三十四条有效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