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内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议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