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机动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消防车通行或者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停放地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