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地下公共建筑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地下公共建筑内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使用明火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