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