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认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