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