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

(三)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

(四)依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