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利用公共汽车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二)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三)覆盖站牌和车辆运营标识的;(四)依法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