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