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