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