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