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