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