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利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优惠低收费开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