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文物收藏清单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的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