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一、二级文物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确认;三级文物应当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