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因配合建设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相关考古发掘单位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