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外来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及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来投资者有权投诉和控告。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控告和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