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外来投资者可以依法成立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

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应当通过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协作和配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