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一)宣传、贯彻中医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中医改革和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四)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秘方、验方和有重要价值的中医文献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