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