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