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未提出预防火灾措施的;(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