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