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