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