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当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