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的,应当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